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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小知识:如何对“信息不实”说再见!

发布时间: 2019-03-26 14:11:30

来源: 房产小知识

分类: 房产百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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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市场持续走高,却也带来了很多合同纠纷与法律困扰,为此新环境房屋网的小编为大家详细的来介绍如何对“信息不实”说再见,快来看看吧~

案例

长沙的房东李先生前往房地产中介公司总部投诉称,中介公司门店联合客户欺骗他,当时说要买房的目的是为了小孩上学,实际上是为了投资。如果当时知道客户是投资,他不会想要卖给这个客户。后查证是客户欺瞒了中介和房东。

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,房东李先生投诉的目的,是为不履行合同找理由,这在长沙房价不断上涨的背景下,司空见惯。当然,房东李先生以“客户欺骗购房目的”的理由,是不满足解除合同的合法性的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因重大误解或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,这个案例显然还没有达到可撤销合同的地步。但本文要谈的不是合同是否可撤销可解除的问题。在本案中,客户欺骗中介公司和房东购房的目的是为小孩上学,其原因我们不去追究了,但这里面却引出了一个问题,那就是“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实”的问题,这也是本文我们要谈的问题。

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实分为以下两种情况:

一种情况是业主或客户没有如实告知中介。例如本案中,客户就没有将购房目的如实告知中介。在这种情况下,又分为两种类型:一是中介应当尽到核对核查义务的,二是中介没有核对核查义务或者无法核对核查的。前一种类型,比如房龄、抵押等等,中介公司应当核对核查,对客户负责。后一种类型,比如购房目的、个人信誉等等,中介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核对核查,当然,最主要还是依赖于业主或客户的个人诚信。

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》

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、出租经纪服务合同,应当查看委托出售、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,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,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。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,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。

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、承租经纪服务合同,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。

还有一种情况是业主或客户如实告诉了中介,但中介故意欺骗或隐瞒。比如中介公司明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,仍然告诉客户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,就涉及故意欺骗了。

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》

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二)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,低价收进高价卖(租)出房屋赚取差价;

(三)以隐瞒、欺诈、胁迫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,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。

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》

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、合法、科学、准确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
总之,房地产中介公司对于应当核实核对的事项进行核实核对;对于知道的事项,如果有必要告知客户,应当告知;没必要告知客户的,也不得欺骗客户。做到与“信息不实”说再见,做一个服务好、负责任的企业。


责任编辑: pengfe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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